广西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9〕89号)以及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课题管理和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贯彻实行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参加到广西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利用本实验室的条件开展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研究,同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特设立广西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以本实验室为依托单位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开放研究基金的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开放研究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开放研究课题,其立项、审批和管理由重点实验室具体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兽医研究所有关职能部门按科研课题管理职责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动物疫病病原生态学的研究;
(二)分子致病机理与免疫机制的研究
(三)快速诊断技术与疫苗的研究等。
第五条 资助对象
(一)、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从事畜禽疫病研究的大学及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以下申请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1、 具有中级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的研究人员;
2、 申请者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
(二)、根据工作需要,应重点实验室主任邀请参加课题研究的客座科研人员,可申请部分资助。
第三章 申 请
第六条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应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基金申请通告,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七条 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不得超过3年。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申请书的各项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撰写申请书,编制经费预算,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并签署意见,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开放课题评审原则
(一)、符合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先进可行。
(二)、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的课题,鼓励多学科交叉的课题。
(三)、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优先支持能提出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四)、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
(五)、争取国家或地方的重大科技攻关课题资助的预研究课题。
(六)、富于应用前景或效益显著的较高层次的应用研究开发。
第十一条 课题的评审由重点实验室组织,一般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议、相关专家评审组评审、主任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研究室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负责课题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课题与课题指南不符或申请经费预算不合理。
(四) 申请者在上次资助课题中执行效果不理想。
(五)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六)申请者或其课题组成员对已获资助的课题,不执行开放基金课题管理的规定且未按要求整改,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未能按期完成课题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同行专家评议工作。对通过初审的每项申请,选择至少两名学术造诣较深、熟悉被评课题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议。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所有申请课题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提出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建议。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建议确定获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兽医研究所核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由业务室及时通知课题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课题申请者根据评审意见填报课题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课题考核目标,填报课题任务书。课题合同或任务书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复核同意后,方可以签订。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对课题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课题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课题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相关重点实验室报告课题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课题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第十九条 凡涉及课题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时报重点实验室核准。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课题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结题,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影印件等结题材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本单位承担基金课题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课题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课题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实验室实施课题检查;审查结题课题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课题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课题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课题研究办理。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计划、课题组主要成员等作调整、或终止课题实施时,必须有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未经批准,课题负责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研究人员自带符合本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课题及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课题组成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本室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因课题研究工作需要延期结题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实验室提出延期申请,且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在研究计划中做好资助经费预算。开放课题经费主要为直接用于开放课题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在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列支劳务费、绩效奖励等,具体应参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开放课题经费允许转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财务、审计等相关制度。若课题主持人选择不划拨至所在单位,则开放课题经费采取重点实验室报账制,其经费的支出、使用与管理按广西兽医研究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研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点实验室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拨付或支付资助经费、终止课题并追回已拨付或支付费用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课题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重点实验室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成果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课题的成果包括通过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课题推广(转让)或应用等。
第三十条 对由本室基金资助完成的课题的成果由重点实验室、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以本实验室作为第一署名单位,标注该课题为广西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课题和课题批准号。具体格式为:
中文: 广西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广西兽医研究所
英文: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Veterinary Biotechnology,Guangxi Veterinary Research Institute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对所有完成课题进行综合评价,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对课题完成较好的负责人(成果水平高,如论文被SCI引用等),将在以后的申请中优先考虑资助。
第三十二条 在研究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要向实验室报送《广西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总结报告》、财务支出报表、学术论文复印件等。提交的材料包括:
1. 研究工作总结及技术研究报告;
2. 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及出版著作;
3. 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西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发布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兽医研究所
2020年1月2日